世界總會規章(OMC)
前言
國際美髮聯盟(CIC)及國際藝術組織(OAI)的代表於2000年9月30日在柏林舉行的特別大會上一致決定合併這兩個創建於1946年組織 成為世界美髮組織(OMC)。
自該日期,世界美髮組織(OMC)將接管國際美髮聯盟及國際藝術組織之所有活動及法定權利。
世界美髮組織(以下以OMC稱之)將持續擁有及持有國際美髮聯盟/國際藝術組織 (C.I.C / O.A.I)之名稱及商標。
C.I.C及O.A.I之發起國家為比利時、法國、英國、盧森堡、瑞士。
第一章 - 目的
名為世界美髮組織(OMC)之組織係根據法國1901年公會法組成。
辦公室之地點由OMC理事會在總會會長之授權下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OMC之地址為12/14, Rond-Point des Champs-Elysees, 75008 Paris /France。
世界美髮組織之成立,其存在時間無限。
OMC之目的在於聚集來自各國之全國性專業美髮、美容及美甲組織,已在世界各地推廣美髮及美容行業。
- OMC應籌辦及執行教育課程、講習及競賽。
- OMC應劃分地理區域,以滿足各地的需求。
- OMC可成立商業公司。
第二章 – OMC 會員
全國性之美髮、美容及美甲組織及團體或了解委員會可申請成為OMC會員,須提交相關文件,其中顯示組織成立日期、會員人數、成就及章程副本。
第 1條- OMC現有第一會員組織 (祖父條款)
2006年12月31日前即已存在之全國性組織、美髮團體及了解委員會將保有其現有權利,除所屬國家之人口數超過3億居民之組織、美髮團體及了解委員會例外,並以2007年之多重會員架構辦理之。
。
在OMC國際錦標賽中,包括團體組競賽,現有第一會員組織可優先報名相關之競賽類別中之團體組。。
第2條- OMC 多重會員
自2007年起,所有新的全國性組織只要符合OMC之會員標準,即可直接向OMC申請成為會員。OMC理事會將審核申請,並決定是否接納該組織為會員。
第3條- 具有OMC現有會員的國家中之OMC聯合會員
聯合會員沒有代表也沒有投票權,他們不能擔任選舉產生的職位,他們可直接向OMC申請會員資格。
聯合會員在 OMC的國際錦標賽(包括團體組競賽)中可在現有OMC會員組織沒有報名團體組的情況下報名團體組及評審。
第4條- 非OMC 會員國中之OMC個別聯合會員
個別聯合會員僅可存在於 OMC無會員國組織之國家中。他們可直接向OMC申請會員資格。他們只能參加個人組的競賽。
第5條- OMC會員資格之拒絕
OMC理事會可基於下列原因拒絕申請者之OMC會員資格:
- 申請者與OMC會員標準不符
- 申請者非專業之美髮組織、團體、了解委員會
- 申請者屬於追求與OMC相同之目標之其他國際組織
第6條– OMC會員資格之終止
OMC會員資格可由理事會基於下列原因而予以終止:
- 未能於截止日期前或收到提醒後繳納應付會費。
- 未能遵守章程
- 損害OMC之行為
- 未能遵守本章程中之競業禁止條款
第7條- 會員資格之重新申請
先前OMC會員組織重新申請會員資格之規定:
- 若該組織離開OMC時無任何有關會費或其他費用之債務,則以新會員視之,其所應履行之義務與任何其他新會員相同。
- 若該組織離開OMC時有未清償之債務,且欲重新申請會員資格,則必須繳清積欠之會費加上一年當期會費。
第8條- 競業禁止條款
OMC 會員組織不得舉辦非由OMC所主導之國際競賽。政府舉辦之現有(技能)競賽例外。
若OMC會員組織不遵守此規則,其會員資格將予以取消,且其參賽選手將不准參加OMC國際及世界錦標賽。參賽選手不得參加非由OMC所主導之國際競賽。
第三章 - 財務管理
第 9條- OMC 經費
OMC經費來自於由會員應繳之到期年費以及現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規所不禁止的任何其他經費。
第 10條– 應繳之OMC年費
全國性會員組織給付年費給OMC。應繳年費有其上限,且最低及最高金額將根據生活消費指數訂定及調整。OMC理事會可調高或降低應繳之年費。
第 11條- OMC 區營運費用
各國直接將區營運費用連同年費給付給OMC。
區營運預算應用於區教育計畫,並供各區會長準備區內之活動及出席OMC總會及區理事會會議。
The OMC 各區之帳戶保存於OMC總會有開戶之相同銀行。若需申請經費,區會長將寄送詳細的計畫書及發票給 OMC 總會會長。經理事會查證及核准後,OMC總會將把區會長所申請之金額匯給區會長。W
第12條- OMC 理事會成員開銷補貼
OMC理事會之開銷補貼,係根據既有之經費,以其指派任務之範圍為限,並以詳細之收據為憑。
OMC總會會長
OMC總會會長將依照其工作績效領取每年之酬勞加上額外之獎金。總會會長之酬勞由理事會成員共同決定。總會會長若因指導組織事務而產生相關之差旅及開銷(交通旅費、住宿、餐食、辦公用品、電話費等),可接受補貼。此等開銷之補貼需出具正本發票。。
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參加理事會會議之時日可領取酬勞。
第 13條- OMC 稽核員
結清之帳目由正式稽核員檢查。
第 4章 - OMC全球理事會
•總會會長............................................................經選舉擔任.......... 跨國
•總會副會長........................................................ 經選舉擔任.......... 跨國
•前任總會會長................................................... ..依職權擔任.......... 跨國
•全球競賽理事..................................................... 經選舉擔任
•全球教育理事......................................................經選舉擔任
•美洲區會長........................................................ 依職權擔任
•亞洲區會長.........................................................依職權擔任
•中歐區會長........................................................ 依職權擔任
•東歐區會長........................................................ 依職權擔任
•西歐區會長........................................................ 依職權擔任
(此處之擔任係指擔任理事會成員)
為使OMC之架構具有全球之代表性及參與性, OMC 理事會或委員會之成員必須來自不同區。同一區內不得有三人(一名跨國成員、1名委員會理事、1 名區會長)以以上擔任理事會成員。
OMC 理事會之當選成員不得同時兼任總會及區理事會之職位。
跨國理事會成員一旦選出,即不再代表其全國性專業組織。自那時起,總會有權管理跨國成員。全國性組織應另任命一名代表。
第 14條- OMC 理事會職責
每次大會均對理事會進行信任投票並對其賦予權力,直至下次大會,以指導OMC之日常活動。理事會決定及核准下列事項:
- 章程之修改
- 新會員組織之入會
- 新會員組織之資格撤銷
- 新區域之成立
- 年度預算估計
- 應繳會費金額
- 稽核員任命及報告
- 貸款及動產和不動產之取得
- 金額超過100,000 €之開支項目
- 商業公司之成立。
第 15條–OMC 總會會長 / 理事會主席
總會會長為管理世界美髮組織之正式執行主管、代表及法定負責人。總會會長有權在所有法律訴訟上代表OMC,其職責如職掌說明中所述。。
第 16條-邀請參加 OMC 理事會會議
OMC理事會在有必要之情況下開會,由總會會長於預定會議日期前 30 日通知召開。緊急事務之開退通知可由總會會長或理事會50% 之成員通知召開。
第 17條- 理事會決議
決議於年度會議中或以電子郵件之代理投票方式做出。決議在原則上應根據出席者或被代表者之過半數通過而採行。若票數相同,由OMC 總會會長投票決定。
於理事會會議中所顯示的報告經理事會核准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各會員國組織之理事長及三(3)名代表表決,已進行實施。
第 18條- 理事會投票
理事會成員可由其他理事會成員代表出席。區會長可由其區副會長代表之。理事會成員僅有一席代理權。
理事會可在會議中投票或以電子郵件進行代理投票。若截止日期當日未收到回覆則表示相關之議題已被核准。
第 19條– 理事會職位之候選資格
若要提名新的候選人參加理事會選舉,專業組織必須已給付其年費。候選人必須為美髮師,且為代表其所屬組織之代表。
所有新的候選人必須由會員組織於選舉日期前60日以書面方式透過掛號信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名。
若候選選於選舉當日缺席,則須將理由以書面方式提交總會會長。總會會長將此議題交由全球大會請求核准對此缺席之候選人進行投票。
若全球或區理事會所提名某候選人參選不同於該候選人現任之職位,則該候選人當前之職位即出缺,且其該職位剩餘任期之候選人徵求通知將寄至所有會員國。
第20條– OMC全球理事會成員之任期
每名當選之成員之任期為四(4)年。
每次大會皆進行選舉。由於大會並非每次都在相同日期舉行,為確保適當之任期能受到尊重,所有OMC之當選成員之任期自大會舉行年度之12月15日開始。
理事會每位成員可自動獲得再選資格。
第5章 – OMC委員會
總會會長為所有委員會之依職權擔任之會員。委員會之全球理事在總會會長之授權下運作。所有相關之程序適用於OMC全球及OMC區委員會。
第21條-競賽委員會
競賽委員會僅存在於OMC總會當中。競賽理事由於其技術專業可擔任 OMC之其他職位。相關之職責如執掌說明中所述。
這些職位也開放OMC三名代表以外之其他OMC會員(具特定專業能力者)。
第22條– 教育委員會
教育委員會存在於OMC總會及OMC 各區內。相關之職責如執掌說明中所述。
第6章 - OMC各區
第23條– OMC 區理事會之競賽
•區會長.......................................................... 經由選舉擔任
•區副會長...................................................... 經由選舉擔任
•區前任會長.................................................. 依職權擔任
•區教育理事.................................................. 經由選舉擔任
區理事會個職位之選局於全球大會期間舉行。各職位之任期比照OMC總會。
第24條–OMC 區之組成及規則
OMC各會員國均屬於某區,各區為OMC不可分割之部分。OMC 各區至少需有5個國家,最多15個國家。若某區國家數目少於5個,這些國家之會員資格仍以個別方式持續,免繳區之會費。
為使OMC各區具有全球的代表性及參與性,各區理事會成員必須來自不同的國家。只有各區會長可同時擔任該區及OMC總會理事會之職位。
各區不得採取任何相反或不利於OMC目標之決定。
第 7章 - OMC 代表
第25條- OMC 正式代表之任命及地位
OMC正式代表係代表其組織參與OMC之各項活動並履行各項職責。他們可在OMC總會或區正式組織內擔任經由選舉或依職權擔任之職位。他們必須是美髮從業人員且居住於其所代表的國家境內。
各OMC會員國可任命三(3)名代表:
- 一(1)名總代表
- 一(1)名創意女士代表
- 一名(1)創意男士代表
此三(3)名代表具有有相等之投票權,每名代表可投一(1)票。代表核准理事會所提出之所有決定及一般活動。代表可在大會會議中投票或以電子郵件進行代理投票。若截止日期當日未收到回覆則表示相關之議題已被核准。
若代表或當選成員之行為違反OMC之規則,則OMC 理事會將採適當行動將其撤職。
當選OMC職位之國家代表可由其所屬之全國性組織撤銷其職位,該職位即出缺。OMC 總會會長可任命另一人擔任該職位之其餘任期。OMC會員國組織可任命另一名代表。
第 8章 - OMC全球大會
OMC全球大會由OMC所有會員國組成,以各國之三(3)名代表代表之。全球大會制訂OMC之一般政策。
第26條-由三名代表於大會會議中所核准或表決之各點:
- 由理事會所提出之OMC章程
- OMC理事會之選舉
- OMC各區理事會之選舉,由各區之代表投票
- OMC之解散
全球大會之決定以與會代表及所收到之代理投票之過半數做出。
第27條- 全球大會主席
全球大會由總會會長擔任主席。總會會長可在不尋常之情況下委由理事會其他成員暫代其職務。